(2017)冀08民辖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凯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凯,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宏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凯,天津市人,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8号。法定代表人:陈善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光,内蒙古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许凯、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民初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许凯上诉事实和理由:根据民诉法21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津南区,属于天津市津南区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我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适宜;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事实和理由:第一、双方之间未曾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原审根据民诉法23条的规定,裁定合同履行地为滦平建龙矿业公司,进而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法律适用不当;第三、在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及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无论是根据民诉法21条还是23条的规定,本案都应由上诉人法人住所地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属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理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宏光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 燕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宜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