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亿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新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市亿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亿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新春,男,1963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二一团十四。本院在执行石河子市亿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新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5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新春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同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亿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新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亿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生军审 判 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