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7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家亨与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亨,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003号原告:李家亨。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地上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孙义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亨与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家亨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