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站理、鲁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站理,鲁囡,陈小桥,王小红,陈根泽,何凤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79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站理,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鲁囡,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小桥,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小红,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根泽,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何凤庆,女,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站理、鲁囡、陈小桥、王小红、陈根泽、何凤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