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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捷燕与谢柘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捷燕,谢柘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259号原告吕捷燕,女,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谢柘钘,男,22岁,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捷燕诉被告谢柘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捷燕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捷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7.50元,由原告吕捷燕负担。审判员  陈志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湛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