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捷燕与谢柘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捷燕,谢柘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259号原告吕捷燕,女,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谢柘钘,男,22岁,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捷燕诉被告谢柘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捷燕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捷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7.50元,由原告吕捷燕负担。审判员 陈志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湛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