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5158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家港徐前进出口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家港徐前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158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217号。负责人:张云飞,该公司高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徐前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书院村。法定代表人:陆杰。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徐前进出口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