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春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3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春明,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逮捕。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春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被害人张某、梁某、程某,被告人梁春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夏,被告人梁春明虚构其承包了在驻马店确山县城清华大学附中部分工程,以让被害人张某参与投资为诱饵,自2014年9月至2015年,以投资款名义共骗取张某共计385000元,后梁春明将上述款项挥霍拒不还款。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春明虚构其有移动公司信号转播塔工程,以让被害人梁某、程某做合伙人为诱饵,共骗取梁某121000元、程某117100元,后梁春明将上述款项挥霍拒不还款。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梁春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春明拒不认罪,表示共借了张某205000元,另外18万元系利息;梁某、程某的钱是三人一起跑工程花掉了,他没有得到钱。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夏,被告人梁春明虚构其承包了在驻马店确山县城清华大学附中部分工程,以让被害人张某参与投资为由,自2014年9月至2015年,以投资款名义共骗取张某共计325000元,后梁春明将上述款项挥霍拒不退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借条三张:2014年9月29日,梁春明借张某现金30万元;2014年11月5日,梁春明从张某处借现金8万元;2015年1月16日,梁春明借张某现金5000元。2、还款协议,2015年10月4日,梁春明手写的还款协议,证实梁春明向张某借款38.5万元,用于确山县清华附中教学楼建设,所得利润根据情况分配,教学楼于2014年9月份动工,工程竣工后归还张某本钱和利润。保证年利息为3%,保证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张某借款和利息。3、张某和梁春明通话录音整理,证实张某向梁春明要钱,提到钱是用于投资确山清华附中。4、证明,确山县教体局、确山县发改委证实确山县没有清华大学附中项目。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份,梁春明说他接了一个学校的教学楼主体和院墙工程,现在需要资金,让他投资,工程完工后可以分到利润,他说考虑一下,过一两天后梁又找他,他就问梁工程情况,梁说是确山县建一所私立学校,叫清华大学附中,他承包了四栋教学楼和院墙工程,前期要投资500万元,将来工程完工后可以赚一百多万。他说保证赚钱,工期很短,只有四个月,到时候就可以分钱。可以给他分五六十万,元旦就可以完工,到时候就可以分钱。梁春明又说他很有实力,之后他就被说服了。他相信了梁的话,说他没有多少钱,梁春明说有多少就投多少。他就开始凑钱,凑到20万元,第二天梁春明到他位于平桥制药厂家属院的家中来拿钱。他把20万元包好交给梁,梁说可以让他签个工程合伙合同,他对工程不太懂,万一他说工程赔钱了他的钱就赔了。于是他就没签合同,让梁给他写了一个借条,他极不情愿的写了。过没多久,梁春明又给他打电话说工地上进材料急需钱,让他想办法弄点钱,不然工地工期会受到影响。他没办法,就让他妻子回她娘家借钱,他们又凑了10万元钱。梁春明来他家取钱,就让他和上次的钱一起重新打了一个30万元的借条。梁春明把钱拿走了,说他们很快就可以赚钱。到了11月中旬,梁春明又打电话说工程需要钱,让他想办法,他说没有钱,梁让他去借高利贷说他付利息,他说借不到钱,梁春明说工程就快完工了,钱用一个月就还,他就想办法借钱,向他单位司机冯某借钱,冯某给他借了4万元钱,又向他邻居付某1借了3万元钱,总共凑了8万元钱给了梁春明。梁给他打了借条。一直到元旦,他向梁春明要钱,梁春明说工程要延期。过了几天梁春明说身上没钱了,又向他借钱,说工程急用钱,没办法又给他取了5000元钱。等到春节,他向梁要钱,梁说老板没给他结算工程款。他后来多次要钱,梁都说施工方的老板没有给他结算工钱。一直拖到9月份,他怀疑了,就向朋友打听梁春明的情况,几个朋友说他经常赌博,是无业游民,靠在外骗钱为生。他找梁春明要钱,梁春明说他没钱,告他也没钱,法院拿他也没办法。一次他让梁春明到他家协商还钱的事,让付某1在场做见证人,他让梁春明写了还款协议。又过一两个月,冯某让他还钱,他就打电话让梁春明到他上班的派出所,冯某也在场,梁春明又说把钱投到清华附中教学楼上了,他自己也投了几百万没有要回来,说施工方老板给钱了才能还钱。之后梁春明走了,冯某说这个人一看就是骗子,让他去核实确山的工程。2015年底,他到确山,通过确山县公安局的民警了解到,确山根本没有建什么清华大学附中,也没有贵族学校。他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梁春明说他有清华附中的合同,他几次要看,梁都说在他律师那里。6、证人刘某(张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张某一致。7、证人付某1的证言,证实他和张某是邻居,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张某向他借了3万元钱,说是和朋友在确山包了一个工程急需用钱,用一个月就还。之后他向张某要钱,张一直说工程没有完工,还不了钱。2015年10月4日,他到张某家要钱,进门后发现一个男的在他家,他俩好像发生过争吵,张某在向那个男的要钱,男子说工程款还没下来。张某向他介绍说那人是梁春明梁总,他向张某要钱,张某说钱都投到梁春明的工程里了,他问梁春明是什么工程,梁春明说是确山一个叫清华附中教学楼工程,工程共投资2个亿,他承包了四栋教学楼,投了几百万。张某说他在梁春明说的工程里投了38.5万元,当初说工期4个月,能分五六十万,现在一年多了还没分到一分钱。梁春明在那一直吹牛,张某让梁春明赶快还钱,并让梁写一个还款协议,让他做见证人,梁春明后来写了一个还款协议书,注明了还款时间和钱的用途,他作为见证人也签字按了手印。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张某是同事,2014年10月,张某向他借过4万元钱,说是和朋友包了一个工程,后来他多次要钱,张某都说没钱。后来张某说一个朋友梁春明让他投资一个教学楼工程,现住那个姓梁的不给他钱,他怀疑是被骗了。2015年12月的一天,张某把梁春明叫到所里,向他要钱。张某说他在梁春明说的工程里投了38.5万元,当初说工期4个月,能分五六十万,现在还没分到一分钱。他问梁春明是什么工程,梁春明说是确山一个叫清华附中教学楼和院墙工程,现在工程完工了,大老板一直没有给钱。还说他自己投资了几百万没有要回来,张某投资的38.5万元都是小钱。后来梁春明走了,他对张某说这个人明显是个骗子。他让张某到确山去核实一下这个工程。9、被告人梁春明的供述,证实张某跟他是多年的朋友,2014年前后他在漯河舞阳赌博被骗67万多元,他报案了。钱都被骗走了,他自己也没有钱,张某主动提出来问他可用钱,说手中有二十万元,让他先拿去用,他给张某打了一个二十万元的欠条,过有几个月的时间,他手中又没有钱了,他就给张某打电话借钱,张说手中还有三四万元钱,他就到张家里,又借走四万元,并且张某把以前他打的二十万元欠条撕掉,让他重新给他打一个三十万元的欠条,实际上他只用二十四万元,多出的六万元是利息,是张某让他打的三十万欠条。又过一段时间,他钱又花完了,又找张某借钱,张某又凑了八万元钱给他,他又单独给他打了一个八万的欠条,后来他又从张某那借了五千元钱,单独打了一个五千的欠条。总共欠条是三十八万五千元,实际上他只从他那借三十二万五千元。第一次借的二十万元是因他外面欠了三十多万元赌博债,别人逼他要帐,他没门了,所以他就想到从张某手中借钱,他当时跟张某说的是他沙场缺乏资金运转,想借点钱,张某还想在沙场算股份,他没有同意,他承诺盈利后给张某五分的利;第二次借四万的理由还是跟张某说沙场需要钱,让他资助一点,他借了四万元连同第一次的二十万共给他打了个三十万的欠条;第三次借八万的还是以沙场缺钱的理由找他借的;第四次借五千的理由他说的是在舞阳赌博被骗67万元,他上访做路费用的。实际上三十二万五千元他用来还别人的赌博债还了三万元,剩下的钱他都投资到沙场了。他投资沙场是2013年秋天,买个新采沙船四五十万元,又建了五间简易房花了四万元钱,总共投资是五十多万元。2014年“张老建”没有及时结他多少钱,现在还欠他十来万元,他当时借张某的钱用在采沙工人工资及燃油、维修之类的。他手机上没有存“张老建”的联系方式。他根本就没有接过什么清华附中教学楼建设的项目。至于“还款协议”上面的内容是张某写的,然后他再照他写的内容抄一遍,因为他的学问低,不会写那么多字。他从来没有说过清华附中教学楼建设的项目,他也没有接触过这个项目,这个清华附中教学楼建设是张某自己编的。他今年什么也没有做,行情不好再加上手里也没有资金,以前是跟着人家大老板包点小活干,比如装修、门窗之类的。外面也有欠他钱的,有时候人家还一点裹住生活了。当时张某问他要钱,他说的是清华附中工程老板欠他的钱还没有给他,所以他也没有钱给他。清华附中项目一个姓郑的做的,他也不知道叫啥名字,欠他的钱,他找姓郑的要钱可以还张某,这个工程和他没有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春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拒不认罪,辩称和张某是借贷关系,共借了张某205000元,另外18万元是利息。经查,梁春明分三次给张某写的借条分别是:30万元、8万元、5000元。张某的供述及证人刘某、付某2、冯某的证言以及还款协议,均证实梁春明以驻马店清华附中教学楼项目工程名义骗取张某38.5万元。张某提供的与梁春明的电话录音显示,张某多次找梁春明催要欠款,梁春明仍然提到清华附中工程,录音中还提到曾经合作让张某赚了6万元,张某表示赚的6万元他也没有见到钱。这与张某庭审中陈述的,该38.5万元中,有6万元是梁春明说的投资盈利是一致的,也印证了实际从他手中拿了现金32.5万元。这也与梁春明到案后在侦查机关的两次供述内容是相互印证的。确山县教体局、发改委均证实确山县没有清华大学附中项目。综上,梁春明谎称投资确山县清华附中工程资金紧缺,以借款的名义从张某处骗走32.5万元。公诉机关该起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诈骗数额不准确,应为32.5万元。被告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春明虚构其有移动公司信号转播塔工程,以让被害人梁某、程某做合伙人为由,共骗取梁某121000元、程某117100元,后梁春明将上述款项挥霍拒不退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程某、梁某与梁春明通话、及通话录音整理:证实梁春明称没钱还,多种吹嘘推脱,提到移动公司的活。2、程某报案材料,证实程某称梁春明以借款名义共骗取自己117100元。3、程某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收条:证实其中5万元的欠条有梁春明签字,且日期与取款凭证日期一致;8000元有转账记录,另外有26000和24000元取款凭证。以上共计108000元。4、梁某报案材料,梁某称梁春明以借款名义共骗取自己121000元。5、银行凭证、收条:其中10万元的欠条有梁春明签字,且日期与取款凭证日期一致,2万元有转账记录。6、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他被骗了117100元。2015年下半年他和梁春明认识,梁说自己是做工程的,在恒大名都有房子,在火车站附近还有两件门面房,有时候他们一起玩的时候他比较义气,出手大方,他们也就相信他说的话了。2016年3月份,他的朋友梁某通过他也认识了梁春明。2016年3月20几号,梁春明告诉他们他以前投资的京港澳高速工程款还没有下来,手头比较紧,并说最近又在联系移动公司信号转播塔的一个大工程,大概有一千多万元的工程,说这个工程拿下来要和他、梁某合伙干,让他们先给他点钱周转。2016年3月27日我取出26000元给他,4月10日梁又要钱,他取了24000元给梁,也没有让他打借条。2016年4月29日晚上,梁春明打电话说急着用钱,他通过银行转账他工行账户5000元。2016年5月16日,梁春明找到他俩说转播塔工程要招标了,急需缴纳保证金,他们三个商量一下一起到平桥茶叶城路口农业银行,他取5万元给梁春明,梁某取10万元给梁春明,并分别给他俩打借条。2016年7月17,梁春明又找他要钱,他也是通过银行转账到他账户上3000元。期间,梁春明说需要请客吃饭,购买烟酒等,共花9100元。后来他们自己打听,梁春明在恒大名都的房子也不是他名下的,他也没有承包移动公司的信号转播塔,他是利用这个幌子来骗他们的钱。7、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份,他通过程某认识梁春明,知道他和程某关系比较好,梁春明告诉他们他是做工程的,并带领他们去汝南、驻马店高速路等工地看,说是他承包的工程,并陆陆续续带他们见过几个人,说的工程项目的“领导”,他感觉梁春明有实力,梁春明还辩称他在恒大名都有一套房子,火车站还有一套门面房。4月份的时候梁春明告诉他和程某,在京港澳高速的工程投资比较大,工程款还没有到位,最近在联系移动公司信号转播站的一个工程,大概千把万,说让他们一起合伙干。并让他们俩拿预付金,2016年5月16日他通过农业银行取现金10万元交给梁春明,过一个星期左右,梁春明说钱不够他用手机银行又给梁转了2万元,后来在恒阳生态园吃饭的时候,梁春明又找他拿了1000元现金。第一次梁春明转10万元,梁春明说不会写字,后来他写欠条让梁签字,梁春明写了:经手人梁春明;卡上转的2万元有凭证;拿的现金1000元有他家属和程某可以证明。梁春明说从2016年5月16日算起后一个月内工程搞好,不然退钱,后来一直不退钱,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感觉被骗。8、被告人梁春明的供述,证实程某在恒大开黑猪肉店,他女友在恒大买的有一套房子,他帮助装修房子时认识的,然后程某介绍他认识的梁某,梁某是朱堂人,收板栗,他们关系处的不错,他就找他俩借钱,他找梁某借了两笔,一笔10万元,一笔2万元;他找程某借了5万元,均给他们出具的有借条。他因为手头紧找他们借钱,他借别人的钱都被他赔掉和花掉了。目前他账户上没有钱,也没有什么固定资产。民警提供的三段录音,确实都是他和程某、梁某说话的声音,整理的录音文字资料他也听民警念了一遍,文字表述的意思和录音资料基本一致。2013年4、5月份,他在恒大买的房子,登记在他女朋友宋黎黎名下,恒大的房子首付款十万零点、三万八千多的购置税、买衣柜的五万元,买其他家具家电都是刷他的卡。每月还的房贷三、四千元都是他拿的,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转账给宋黎黎。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春明在开庭审理过程拒不认罪,表示他们三个人一起到肖店跑工程,钱被花掉了,他没得到钱,而且数额也没有那么多。经查,2015年程某通过居住小区的一个熟人认识梁春明,2016年3月份他介绍梁某与梁春明结识,随后梁春明就谎称有移动公司信号转播塔的工程,可以三个人合伙干,并让程某和梁某先行垫资。程某先后共给梁春明108000元,有取款凭证和借条相印证;梁某先后两次共给梁春明120000元,有借条和取款凭证相互印证。梁春明在侦查机关供述借梁某120000元,借程某50000元,钱都被其花掉了。虽然庭审中梁春明辩称钱都被其跑工程花掉了,他没有得到钱。但是从程某、梁某的陈述及二人与梁春明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梁春明确实以虚构的工程名义向二人借款,二人多次催要催要,期间梁春明拒不还钱还在中乐包房挥霍。虽然程某陈述有9100元现金系梁春明请客送礼找其借的钱,但是没有证据证实,无法认定;梁某证实有1000元系一起吃饭时梁春明表示没有钱了,梁某家属付饭钱了。该1000元钱系双方共同吃饭花费,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数额。综上,梁春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骗取程某108000元、梁某120000元。公诉机关该起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数额不准确。梁春明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供如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梁春明的身份情况。2、前科证明,证实梁春明无前科。3、抓获经过,证实民警在中乐百花酒店将梁春明抓获。4、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情况。5、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录音光盘两张。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春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5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不准确。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但其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春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春明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325000元、程某损失108000元、梁某损失1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素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