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3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曹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前偿还申请人白某某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人预交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某银行有账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某银行的账户6221888060008068147,61050002882991,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