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曹会芳与黄志方、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会芳,黄志方,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民初97号原告:曹会芳,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财,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志方,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被告:周涛,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原告曹会芳与被告黄志方、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清偿款项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黄志方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1日,被告黄志方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每月利息1000元,有借条为凭。被告黄志方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被告周涛理应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民政局证明、户籍信息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日,被告黄志方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每月利息1000元(月利率20‰)。被告黄志方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1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黄志方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志方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涛系被告黄志方之妻,依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涛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志方、周涛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曹会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清偿款项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10元由被告黄志方、周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学章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