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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小林、张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小林,张书东,刘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49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江西信丰人,2001年6月生,家住信丰县。法定代理人王铉宝,男,汉族,江西信丰人,1973年9月生,住址同上,系王某父亲,。被告周小林,男,汉族,1997年4月生,重庆巫溪县人。被告张书东,男,汉族,江西信丰人,1978年12月生,家住信丰县。被告刘利,男,汉族,江西信丰人,1983年11月生,家住信丰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周小林、张书东、刘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治疗尚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目前尚在治疗当中,治疗尚未终结,原告申请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邓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