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小林、张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小林,张书东,刘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49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江西信丰人,2001年6月生,家住信丰县。法定代理人王铉宝,男,汉族,江西信丰人,1973年9月生,住址同上,系王某父亲,。被告周小林,男,汉族,1997年4月生,重庆巫溪县人。被告张书东,男,汉族,江西信丰人,1978年12月生,家住信丰县。被告刘利,男,汉族,江西信丰人,1983年11月生,家住信丰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周小林、张书东、刘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治疗尚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目前尚在治疗当中,治疗尚未终结,原告申请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邓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