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异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李昌术与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术,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李龙华,李龙国,杨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异第12号申请人:李昌术,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178号,注册号5000230000008740。法定代理人:付泽光,经理。第三人:李龙华,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第三人:李龙国,男,1980年2月7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第三人:杨天芳,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执行李昌术与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昌术于2016年1月2日在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丰都县仁沙镇隆家沟村2015年扶贫攻坚项目产业路工程中受伤,花去医疗费63116.96元,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为工伤赔偿协商无果,李昌术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渝0230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李昌术工伤保险待遇136515.96元(已支付25000元)。判决生效后,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另查明,李昌术于2017年3月5日意外死亡,其父母早已去世。杨天芳于1977年7月18日与李昌术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李龙国、女李龙华。本院认为,杨天芳系李昌术妻子,李龙国、李龙华系李昌术与杨天芳的子女,均系李昌术的合法继承人。李昌术生前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由他们三人继承。故申请人杨天芳、李龙国、李龙华要求并更为本案的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变更第三人杨天芳、李龙国、李龙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付小华审判员 郑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晨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