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园支行、雷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园支行,雷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财保25号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园支行,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秀峰桥村2组。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52603532L。负责人田刚,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雷雪,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园支行(以下简称乐园农商银行)因与被申请人雷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雷雪的银行存款122954.7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园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雷雪的银行存款122954.74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