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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曹泰伦诉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岩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泰伦,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144号原告曹泰伦。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维韬。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岩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荆新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泰伦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岩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曹泰伦以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泰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泰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00元,另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