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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356号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中新路68号。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公司员工。被告:刘旭东,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95元,减半收取3247元,由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冬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