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金城与张明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城,张明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564号原告:刘金城,男,1936年3月2日出生,回族,退休教师,现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张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刘金城与被告张明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刘金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查清张明华侵占的村西南靠南边的东西道路,归还原告;2.赔偿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2002年左右,村民刘福龙占了原告六口人的场。村支部书记李振刚把原告领到大徐市村前庄西南角一块东西长约100米、南北宽约40米没有承包给村民的耕地西头,他对原告说“东边那个涡嘛,有25米,补给你做场”。后来刘之茹又把李振刚给原告的这块场白送给刘树森、刘占义、张文平、张桂明和张淑江五家。2001年刘之茹还把原告的耕地白送给了后庄刘西林。为此,原告把刘之茹、刘西林抢夺原告耕地上的玉米苗全部砍光。牛进庄乡常务副乡长杨永胜、干部刘立新找到刘之茹,查清了事实,但没有批评刘之茹。刘西林白种了原告家的耕地好几年,但公粮钱是原告交的。至今李振刚补给原告的地也没有全要回来,张文平抢了原告家的土地卖给了张明华。张明华在抢来的地上垫成地基准备盖房。以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是完全正确的,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可以归纳为村民刘福龙占了原告的场、李振刚把前庄西南角一块土地补给原告做场、刘之茹又把给原告的场送给刘树森、刘占义、张文平、张桂明和张淑江五家、刘之茹还把原告的耕地白送给了后庄刘西林、李振刚补的场至今也没有全要回来、张文平抢了原告家的土地卖给了张明华、张明华在抢来的地上垫成地基准备盖房。因此,原告所述上列纠纷,均为农村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之间因耕地、闲散土地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分配、使用、收益而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相关证书、确认所有权。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提起相关诉讼。据此,原告与村民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立案管辖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