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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许某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程,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住该区,捕前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洁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程来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景山岗加油站侧边的小路,用一字螺丝刀撬烂张某锋锋停放在此的黑色丰田汽车玻璃,没有盗得财物。二、2016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程来到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湾仔休闲会所门口,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将谭某辉停放在此的黑色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的玻璃撬烂,盗走车内四瓶络易斯牌蓝色包装的酒、一条蓝色芙蓉王香烟、一瓶泗特酒、一条小叶紫檀手链、一条玉器手链、一个灰黑色NIKE手袋(涉案物品因无标的物具体质量状况、规格等资料,拍价部门均不予受理价格鉴定)及800元。三、2016年12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程伙同陈某(另案处理)来到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小花园西街16号门口处,将邱某龙停放在此的黑色丰田汽车玻璃撬烂,盗走车内玉扳指、黄金戒指各一只(涉案物品因无标的物具体质量状况、规格等资料,拍价部门均不予受理价格鉴定)。四、2016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程为图财,独自来到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农信银行旁,将梁某辉停放在此的白色雪佛兰汽车左后车窗玻璃撬烂,盗走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程辩称:我对指控的第一、四宗均无意见;对指控的第二宗,我没有盗得烟酒和800元;对指控的第三宗,我没有盗得玉扳指和黄金戒指。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程为图财,于2016年11月、12月间,多次到肇庆市端州城区,以撬开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一、2016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程来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景山岗加油站侧边的小路,用一字螺丝刀撬烂张某锋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闽A×××59的黑色丰田汽车的玻璃,没有盗得财物。二、2016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程来到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湾仔休闲会所门口,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将谭某辉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粤H×××88的黑色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的玻璃撬坏,没有盗得财物。三、2016年12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程伙同陈某来到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小花园西街16号门口处,将邱某龙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粤HR×××8的黑色丰田汽车的玻璃撬坏,没有盗得财物。四、2016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程来到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农信银行旁,将梁某辉停放在此处的号牌为粤H×××86的白色雪佛兰汽车的左后车窗玻璃撬坏,盗走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螺丝刀一把。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1)机动车登记信息,证实涉案车辆的登记情况;(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许某程的户籍登记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某程的抓获时间及没有自首情节;(5)接收材料清单,邱某龙提供了广汽丰田顺丰端州店汽车维修结算单,证实第7代凯美瑞200GVP右后玻璃更换、右后玻璃分总成的维修费用;(6)肇庆市端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因客观原因,该中心对公安机关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不予受理;(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程的出租屋里搜出作案工具螺丝刀且已扣押并随案移送;(8)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许某程入所情况未见异常。三、证人陈某(未成年)的证言:2016年12月5日凌晨4时许,我与许某程窜到端州区端州七路湾仔休闲中心门口发现一辆黑色的丰田越野汽车,车牌好像有8字的,许某程撬开玻璃右后窗进入车内盗窃,许某程出来说没有盗窃到财物;2016年12月5日凌晨4时许,我和许某程在端州区端州西江南路沙街市场对面的一个小巷内,发现一辆黑色小汽车,车牌后面是888的,我负责看风,许某程用螺丝刀撬烂汽车玻璃进入车内进行盗窃,许某程说没有盗窃到财物;其辨认出同伙许某程;辨认出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七路湾仔休闲会所门口、端州区西江南路小花园西街16号楼下一小巷内、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沙街市场附近路边(地质中学路口)就是作案地点。四、被害人陈述(1)张某锋的陈述:2016年11月29日21时许,我将牌号为闽A×××59的黑色丰田小汽车停放在端州区端州三路景山岗加油站侧边的路旁,到了30日早上7时许,发现汽车的左侧车窗玻璃碎了一地,车内并没有贵重物品;(2)谭某辉的陈述:2016年12月4日下午16时,我把一辆丰田牌汽车(粤H×××88)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湾仔休闲会所绿洲集团门口处,次日21时,发现汽车左后车窗被砸烂了玻璃,车内4瓶络易斯牌蓝色包装的酒、一条蓝色芙蓉王香烟、一瓶泗特酒、一条小叶紫檀手链、一条玉器手链、一个灰黑色NIKE手袋及800元均被盗了;(3)邱某龙的陈述:2016年12月5日0时30分,我将牌号为粤H×××××的黑色丰田小汽车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小花园西街16号门口处,到了9时,我发现车的右后车窗被砸,被盗玉扳指、黄金戒指各一个,共价值107600元;(4)梁某辉的陈述:2016年12月9日4时20分许,我将白色雪佛兰科鲁兹汽车(粤H×××××)停到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农信银行旁边的停车位处后,当日14时30分,我发现汽车的左边后排位置处的车窗被砸烂了玻璃,车内的2000元、8幅字画(价值8000元)、一只玉佩均被盗了,一共损失13000元。汽车的玻璃更换价值需要2000元。该处有监控摄像头,民警已经到场将视频调取了。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在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斜坡下的路边,我用螺丝刀将一台白色雪佛兰小汽车的左后侧车窗撬烂,然后爬进车里,在车的上扶手箱内盗窃了大约四十元现金;2016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我和陈某在景山岗附近的一条小路上,他用螺丝刀将一台黑色丰田越野车的右后窗撬烂,我爬进车里盗窃,但没有偷到东西;2016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我和陈某来到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湾仔休闲中心门前,由我用螺丝刀将一台黑色丰田越野车的左后窗撬烂,陈某爬入车内盗窃,陈某说没偷到任何东西;2016年12月4日凌晨3时许,我和陈某来到肇庆市端州区小花园西街16号门前,陈某用螺丝刀将一台黑色丰田越野右后窗撬烂,我爬进车里盗窃,没偷到任何东西;其后来否认在西江南路盗窃白色雪佛兰车内的财物。其辨认出同伙陈某以及2016年12月9日的视频截图中的自己;辨认出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农村商业银行门前、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景山岗村背后路边停车点、肇庆市端州区小花园西街16号门前、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湾仔休闲中心门前就是作案地点;辨认出其与陈某用于撬车窗的一字螺丝刀。(1)指掌纹比对分析图、鉴定意见,证实在张某锋被盗窃案、邱某龙被盗案两个现场提取到了许某程的指纹,在谭某辉被盗案现场提取到了陈某的指纹。七、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八、视听资料,证实腾凯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2016年12月9日凌晨时被告人许某程实施盗窃时的监控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第一、四宗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指控的第二、三宗盗窃,只有被害人陈述反映失窃财物,认定被告人许某程盗得财物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查获的螺丝刀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1)查获的一字型螺丝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潘婉云书 记 员  刘永烨附相关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