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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殷志刚与莎日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刚,莎日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318号原告殷志刚,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莎日娜(萨日娜),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殷志刚诉被告莎日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殷志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志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殷志刚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