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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坡渡支行与被告王山、邓良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坡渡支行,王山,邓良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877号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坡渡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车胤大道海晨国际门面。负责人:蒋学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新,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王山,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市孟姜女大道。被告:邓良松,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市车胤大道。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坡渡支行与被告王山、邓良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坡渡支行以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坡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坡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计1240.5元,由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坡渡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