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庆全与周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全,周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全,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周广红,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全与被执行人周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宏伟审 判 员 吴煜斌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