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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钟玥与向飞燕李清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玥,李清正,向飞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645号原告:钟玥,女,生于1985年9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正,男,生于1983年7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向飞燕,女,生于1989年7月2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钟玥与被告李清正、向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庭审前,原告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钟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