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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传文、陈金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传文,陈金环,赫连淑英,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魏传文,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陈金环,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赫连淑英,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传文与被执行人陈金环、赫连淑英、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传文分别与被执行人陈金环、赫连淑英和被执行人刘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