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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228号原告:罗某,男,汉族,1976年6月1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刘某,女,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