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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金山受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22号陆金山: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刑二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你收受官其顺人民币10万元事实不符,收受周健贿赂有误,你上缴到‘510’廉政账户的人民币14000元及4000元购物卡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其中10000元是退的周健于2008年11月所送的1000欧元”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原判决认定你收受官其顺人民币10万元事实不符的申诉理由,经查,虽然南通市亚联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和南通宏利达针织有限公司及南通宏利达针织有限公司和南通荣达钢结构公司之间互有债权债务关系,但三公司负责人均表明未进行债权债务的转移,即均对官其顺代南通荣达钢结构公司向你退股的事实予以否认;你从南通荣达钢结构公司另获得12万元,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证明该12万元系退股款,与官其顺所行贿10万元并无关联,故你申诉该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你收受周健贿赂有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多份证人证言均证明周健的公司在与南通新兴热电有限公司的供汽纠纷问题中,你出面或安排他人进行了协调,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且周健的证言证明其送钱给你是感谢你对其公司的帮助,而非人情往来。故你该项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你上缴到‘510’廉政账户的人民币14000元及4000元购物卡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其中10000元是退的周健于2008年11月所送的1000欧元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所退款项系因他人被查处后害怕被牵连所退,与本案所认定你的受贿款并无关联,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