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家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96号被执行人:王家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关于被执行人王家富罚金一案,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云 智审判员 唐 魏审判员 杨 宏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