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董辉伟、许小莲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伟,许小莲,刘思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986号原告:董辉伟,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本市开发区,。被告:许小莲,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开发区,现住本市开发区,。被告:刘思哲,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开发区,现住本市开发区,。原告董辉伟与被告许小莲、刘思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两被告的纠纷为由,请求撤销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目的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辉伟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辉伟负担。审 判 长 刘雨姬审 判 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