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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战胜与张建军、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战胜,张建军,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85号原告:邹战胜,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顾艳钰,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桥。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原告邹战胜与被告张建军、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邹战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战胜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战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邹战胜已预交),由邹战胜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