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洁与重庆慈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慈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冯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民终36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慈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2261887A。法定代表人:周亚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洪江,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洁,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重庆慈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慈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洪江,被上诉人冯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慈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冯洁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慈恩公司已经超额向冯洁支付工资,不存在拖欠冯洁劳动报酬的情形;2、冯洁私自加盖慈恩公司印章制作的《说明》不是慈恩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冯洁二审答辩:虽然慈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利向我转账支付过款项,但支付的是其他月份拖欠的劳动报酬,不具有反驳慈恩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出具的《说明》里认可的拖欠劳动报酬等18785元的证明力。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洁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8000元及报销款78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工资为4500元。2016年7月31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加盖有被告公章的《说明》一份,确认拖欠原告2016年2月至3月、2016年6月至7月的工资以及2016年5月至6月的费用报销款,共计18785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亚利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周亚利受被告的委托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7月8日向原告支付工资33723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动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现被告对所欠工资额向原告出具欠薪证明予以确认后,仍拖欠不付,显属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及费用报销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辩解上述《说明》是原告在未告知公司负责人的情况下私自加盖的,不应支付劳动报酬,但对该主张事实,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重庆慈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冯洁工资18000元;二、由被告重庆慈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冯洁报销款7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重庆慈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慈恩公司陈述:慈恩公司向冯洁支付工资,有时是现金发放,有时是转账支付。冯洁陈述:慈恩公司支付工资,均是转账支付,没有现金支付的情形。二审查明:冯洁于2015年6月18日入职慈恩公司。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慈恩公司是否尚欠冯洁工资18000元及费用报销款785元。本院评判如下:首先,劳动者冯洁举示的《说明》加盖慈恩公司的印章,内容为慈恩公司确认欠冯洁4个月工资18000元和两个月的费用报销款785元。该《说明》实质内容为慈恩公司向冯洁出具的工资欠条,一审法院依法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并无不当。其次,《说明》里载明的冯洁月工资4500元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一致,均能印证慈恩公司拖欠冯洁劳动报酬。再次,慈恩公司主张向冯洁发放工资有时现金发放、有时转账发放,但冯洁予以否认。慈恩公司未证明该司向冯洁现金发放过工资,本院对慈恩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慈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利虽向冯洁转账支付了33723元,但冯洁于2015年6月18日入职慈恩公司,至2016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冯洁的月工资标准,冯洁在慈恩公司整个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收入接近6万元。周亚利向冯洁转账支付33723元的事实,不能否定《证明》确定的拖欠工资数额。最后,慈恩公司并未申请撤销《说明》,一审判决依据《说明》的内容依法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慈恩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上诉人重庆慈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康 炜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