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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民申请执行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董亚杰、王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民,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董亚杰,王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05号申请执行人:王延民,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被执行人: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董亚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亚杰,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利红,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人王延民申请执行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董亚杰、王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8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300万元。(2017)豫0482民初288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