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金凤诉被告罗英顺健康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凤,罗英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30民初295号 原告罗金凤,女,1960年8月1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 被告罗英顺,女,1989年3月23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凤诉被告罗英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金凤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就损失达成协议并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金凤负担。 审 判 长 何嵋昆 人民陪审员 何建新 人民陪审员 马福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