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英、汪欣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汪欣泉,罗玉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汪欣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罗玉雪,壮族,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英与汪欣泉、罗玉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82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执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建华审 判 员 刘桂龙助理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