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刑更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云运输毒品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刑更239号罪犯刘云,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3月13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2012年5月27日、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2015年5月27日、2016年5月27日六次刑事裁定对罪犯共减刑5年5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在云南省普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丽、检察员杨晓东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指派干警李云宏、杨莉文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刘云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云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履行了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且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在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荣康审判员 汪燕宏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