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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陵县。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殷培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回族,中专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陵县。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殷培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向前负责人孙某某支付了土方工程款100万元。但孙某某未提供发票。被告人王某某为入账,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帮忙购买发票,并交给李某某46230元和空白的工程承包协议书。2012年7月27日,在济阳县,李某某明知某某公司与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交易的情况下,以约45230元的价格虚开了建筑业统一发票,价税合计171万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发票入公司账目。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孙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发票,工程承包协议书,税务登记信息,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李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