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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金宝与李霄霄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宝,李霄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3525号申请执行人邹金宝,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李霄霄,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邹金宝申请执行李霄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渝0103民初1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李霄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邹金宝230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邹金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本院依法被执行人房产,但该房产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2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孝彪书 记 员  陈盈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