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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曲文杰与杨晓瑞、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文杰,杨晓瑞,杨芳,邢台永发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晓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626号原告:曲文杰,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杨晓瑞,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杨芳,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邢台永发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和县河郭乡南豆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662236303K.法定代表人杨晓瑞,该公司经理。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米京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育,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委托代理人:靳肖肖,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文杰诉杨晓瑞、杨芳、邢台永发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晓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文杰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曲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曲文杰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