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1789常州市博能减速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民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博能减速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民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789号原告常州市博能减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河西组10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海,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民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礼士创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葛秀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迎春,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博能减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民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博能减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博能减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元,由常州市博能减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