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然刚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然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3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然刚,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然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渝015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然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然刚将其违法所得的苹果5SE手机一部(价值一千九百二十八元)、魅蓝E手机一部分别退赔给被害人刘某、郭某(魅蓝E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郭某)。原审被告人王然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然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然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然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然刚撤回上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华审 判 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