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丽环与黄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环,黄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800号原告:林丽环,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茗,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妍,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林丽环与被告黄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林丽环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丽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雅玲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