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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鹏与闫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39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闫强,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事处西河子沟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张鹏与闫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闫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强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鹏工程款9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8月8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985元、��行费11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鹏提交书面文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