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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胜伦与陈远清、韦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伦,陈远清,韦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368号原告:杨胜伦,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晔,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壮族,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陈远清,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韦洪国,男,1966年3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杨胜伦与被告陈远清、韦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杨胜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杨胜伦负担。审判员  吴月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美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