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8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吕万现与吕书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万现,吕书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3632号原告吕万现,男,生于1970年11月11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杜建申,男,生于1974年11月24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吕书才,男,生于1966年7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杨海义,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万现与被告吕书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万现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矛盾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万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长  王凌凤审判员  李 瑞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