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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阿候马石与张勇、马沙妹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候马石,张勇,马沙妹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201号原告阿候马石,男,生于1964年2月18日,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张勇,男,生于1965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朱国忠,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沙妹妹,女,生于1965年3月16日,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代理人阿卢尔且,男,生于1966年3月4日,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阿候马石与张勇、马沙妹妹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侯马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诉��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候马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9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 绍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取比杰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