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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更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蒋磊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33号罪犯蒋磊,男,生于1997年01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2013年09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元。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刑初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磊犯诈骗罪,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刑满日期:2018年06月11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7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7年0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3个。缴纳罚金8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审判员 廖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