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腾龙与XX亮、安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腾龙,XX亮,安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142号原告:王腾龙,男,汉族,职业,现住正定新区。被告:XX亮,男,民族,职业,现住正定新区。被告:安景玉,女,汉族,职业,现住正定县。原告王腾龙与被告XX亮、安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腾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景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腾龙撤回对被告安景玉的起诉。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