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于长悟、康绍娟、李月明、施强、只茂来、吴桂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654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于长悟、康绍娟、李月明、施强、只茂来、吴桂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520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86.5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