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于长悟、康绍娟、李月明、施强、只茂来、吴桂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654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于长悟、康绍娟、李月明、施强、只茂来、吴桂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520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86.5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