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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朱伟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伟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151号罪犯朱伟伟,男,汉族,1989年2月3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5000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朱伟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朱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伟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