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思明与陈桂芬、黎智敏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7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思明,黎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752号之一原告:曾思明,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刘垒,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全,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智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于荣明,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思明诉被告黎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思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思明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思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迪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