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萍与唐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唐立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756号原告:李萍,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唐立君,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原告李萍与被告唐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欲已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判员 柴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