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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王洪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王洪岩,杨会垒,王俊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号。负责人:任保江,行长。被执行人:王洪岩,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会垒,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俊立,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会垒、王俊立、王洪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彦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