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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224号原告:申某,女,1983年9月5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市民,现住邯郸市。被申请人智某,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