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224号原告:申某,女,1983年9月5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市民,现住邯郸市。被申请人智某,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