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学臣与姜成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臣,姜成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232号原告:杨学臣,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姜成利,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臣与被告姜成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成利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臣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返还原告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28元,剩余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